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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程序

  办理时间:逢星期一~星期五(具体以各街道公布时间为准)

  办理条件: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所需材料:1.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 女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区婚育学校育儿班《学习证书》、3.相关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1)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的,请提供《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和“广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再婚申请生育二孩的,请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请提供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书,以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请提供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双方父母单位(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的,请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有工作的)、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事程序:1.申请人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再生育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好的《申请表》先交申请人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盖上公章后(失业人员直接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再将《申请表》连同女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区婚育学校育儿班《学习证书》、相关特殊情况证明材料(见所需材料栏)原件及复印件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已加具意见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3.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再生育意见,收回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在作出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4.女方怀孕后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签署了同意再生育意见的《申请表》、围产保健卡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加具审批意见和盖章手续,然后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医院进行产检及分娩

  办事时限:社区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街道人口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办理。

  办事依据: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4.《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粤计生委办[2003]15号);

  5.《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的通知》(穗计生发 [2003]33号)。

  注意事项:1.办理二孩申请手续必须先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否则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先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再办理生育二孩申请手续;

  2.《申请表》要如实填写,男女双方签名,提供的材料要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经批准怀孕后无紧急情况且未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4.子女(含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出示有效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提交复印件。

  咨询机构

  单位名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单位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

  邮政编码:510030

  公开电话:83330656

  Email地址:gzjhsyj@163.com

  交通线路:府前路站下:24 528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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