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四、咨询机构
单位名称:广州市公安局
单位地址: 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邮政编码: 510032
公开电话: 83116688
Email地址: gaxf@mx.gzic.g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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