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例外)才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亲属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六、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 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办理收养登记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二、澳门居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三、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四、华侨: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
(三)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其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