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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均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咨询机构

  单位名称:市民政局

  单位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

  邮政编码:510030

  公开电话:83333528

  Email地址:xxb@mail.gzmz.gov.cn

  交通线路:北京路口站下:183 190 1 219 221 227 236 3 541 544 59 66 夜1 夜36 夜39 夜8 中山五路站下:12 182 215 233 243 24 7 帽峰山专线2(南) 夜12 夜21 夜27 夜2 起义路站下:519 29 104 6 14 64

  广州市及区、县级市收养登记机关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      83178768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831293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115   从化市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号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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