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均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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