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未临产或≤34周胎膜早破;
12、过期妊娠;
13、胎儿生长受限;
14、羊水过少;
15、羊水过多;
16、骨盆异常;
17、胎位异常(臀位、横位等);
18、双(多)胎妊娠;
19、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中重度贫血、甲亢、肺结核、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病等;妊娠合并精神病、妊娠合并恶性肿瘤、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性病或严重感染、孕妇胸廓畸形等;
20、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如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症等;
21、妊娠合并妇科肿瘤(≥5cm)。
注意事项
如果有相关规定与现在范围相背的,以现有规定为准。2008年7月1日起出院的参保人,可以要求医院按目前的规定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