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无锡诉浪莎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200万败诉

[2009-06-11 09:26] 佚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柏芝与浪莎公司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其签约行为本身就表示张柏芝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浪莎公司在公司客户网页公司推介书栏目中登载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张柏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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