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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版权属于谁?

[2008-09-04 11:08] 作者: 佚名 出处:pckids 录入: liangwenying
导读: “奥特曼”权属迷局待解 争权属诉讼风波满神州。像米老鼠、唐老鸭、阿童木、加菲猫等影视卡通人物一样,曾经影响了我国整整一代青少年的影视卡通人物形象奥特曼,在当前中国仍是老幼皆知的著名形象。奥特曼人人皆知的一个品牌,“奥特曼”版权属于谁呢?

  奥特曼”权属迷局待解 争权属诉讼风波满神州。像米老鼠、唐老鸭、阿童木、加菲猫等影视卡通人物一样,曾经影响了我国整整一代青少年的影视卡通人物形象奥特曼,在当前中国仍是老幼皆知的著名形象。奥特曼人人皆知的一个品牌,“奥特曼”版权属于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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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版权属于谁?

  奥特曼,这个眼睛酷似咸蛋,在危难时刻无数次打败怪兽,拯救地球的宇宙超人,自2004年以来,因为其著作权属问题,在中国大陆掀起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分别起诉了中国的4家商业企业和一家制造企业,称5被告侵犯了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要求被告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声称,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上海多家商场销售未经自己授权许可的奥特曼产品。而这些产品标志上,均有一家并非著作财产权人的日本公司授权说明。为此,广州锐视公司已将两起案件向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的网页上显示,其目前已拥有咸蛋超人Ultraman(奥特曼)系列在中国独有的播映权、音像权、商品化权、出版权和上述权利的转分权。而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也在网站上介绍说,该公司受日本圆谷株式会社的委托,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奥特曼系列的影视剧转让、商品化授权及各种活动的策划等咨询管理。

  一时间,奥特曼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的权属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使人感到扑朔迷离。

  溯源头海外纠纷频发生

  中国制造与销售的一些奥特曼产品上所标的TsuburayaChaiyo是一家泰国版权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从泰国人辛波特处获得的授权,而泰国人辛波特与日本东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很有历史渊源。

  据泰方称,上世纪60年代,泰国人辛波特协助日本人圆谷英二创造了奥特曼影视人物形象。上世纪70年代圆谷株式会社经营陷入困境,辛波特投入和借与大量资金给圆谷株式会社,使其起死回生。

  为此,圆谷英二的继承人圆谷皋于1976年3月4日,代表圆谷株式会社就当时仅有的9部奥特曼影片的版权与辛波特签订了许可授予合同。合同的第2条款为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限:“从开始制作底片拷贝之日起的无限期内,在日本国以外的所有区域内属独占专权。”合同的第3条款为授权范围:“分销权,制作权,复制权,版权,商标权,广告权,可以以任何商业目的、用任何材料、以任何形式、按原始角色形象复制所提影片的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模型和角色形象,将上述所提权利转分给第三方的权利。”

  1995年,圆谷皋去世,圆谷一夫成为继承人。之后,泰方和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就奥特曼著作权权属问题进行过交涉,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发函给泰方,再次确认了辛波特在1976年合同中拥有的权利。

  1997年12月,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以违反《版权法案》、污蔑、侵权及索赔为由状告辛波特,辛波特应诉并提出反索赔,双方纠纷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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